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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民终243号

史向光与北京超同步伺服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7-1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史向光,北京超同步伺服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2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史向光,男,1980年1月1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超同步伺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密云县十里堡镇王各庄村西200米。法定代表人项久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书玉,女,1975年7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明辉,男,1979年11月6日出生。

上诉人史向光与被上诉人北京超同步伺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超同步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5)密民初字第07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蒋巍担任

审判长,法官李冉、张海洋组成的合议庭,于2016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史向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照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王雪莲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王雪莲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蒋 巍

代理

审判员 李 冉

代理

审判员 张海洋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