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特00145号
申请人:杨幼均。
委托代理人:周小军,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童丽青。
申请人:金国尧。
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西二环路266号富润大厦1层。
负责人:黄韬。
委托代理人:蔡泱,系公司职工。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受理了申请人杨幼均与申请人童丽青、金国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代理
审判员陈浩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杨幼均与申请人童丽青、金国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2月17日经诸暨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应理赔申请人杨幼均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施救费、车辆损失等损失共计人民币134900元,扣除申请人金国尧垫付的1500元,余款133400元定于2016年3月17日前付清;
二、申请人金国尧应赔偿申请人杨幼均医疗费、鉴定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1500元,款已付清;
三、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应支付申请人金国尧垫付款计人民币1500元,款定于2016年3月17日前付清。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陈 浩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代
书 记员 张耀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