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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5执18号

凌益豪与叶宝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8-02-07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凌益豪,叶宝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5执18号申请执行人凌益豪,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云和县。被执行人叶宝花,女,1946年3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云和县。本院在执行凌益豪与叶宝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叶宝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叶宝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叶宝花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叶宝花所有的在云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溪信用社的存款帐户10×××#1人民币26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周劲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赖琳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