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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临商初字第2844号

裘大根与王孝传、吴亚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裘大根,王孝传,吴亚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临安市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文稿纸签阅人签发人核稿人拟稿人校对人印发份数备注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商初字第2844号

原告:裘大根。

委托代理人:裘海平。

被告:王孝传。

被告:吴亚仙。本院在审理原告裘大根诉被告王孝传、吴亚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裘大根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孝传、吴亚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裘大根依法行使处分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裘大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裘大根负担。

审判员 程 睿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郎思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