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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02民初118号

资阳市凯利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胡志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24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资阳市凯利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胡志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02民初118号原告资阳市凯利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宝台大道。法定代表人龚小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易平,四川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莉,城东管委会园林管理所职工。被告胡志君。本院在审理原告资阳市凯利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胡志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资阳市凯利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资阳市凯利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资阳市凯利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资阳市凯利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光越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前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