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定刑初字第130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某甲,男,1976年3月18日生于江西省定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失火罪,2015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刑诉(2015)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甲犯失火罪,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赖某甲经其父亲赖某乙安排,来到定南县历市镇井坑村“樟树塘”山场其大伯的墓地扫墓。之后赖某甲未将点燃的香烛熄灭就离开了墓地。因墓地上的枯草未清理干净,未熄灭的香烛引燃了墓地周边的枯草,导致“樟树塘”山场起火燃烧。下午2点左右,赖某甲发现“樟树塘”山场其大伯的墓地周围起火之后,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扑救,并及时打电话向村干部报告了情况,请求救援。经干部、群众奋力扑救,山火于当晚12时左右被扑灭。2015年4月7日,赖某甲到定南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鉴定,此次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24公顷(360亩)树种组成6杉4马烧毁林木活立木储积468立方米。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在其亲属的帮助下,向被害人道歉,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赖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证人赖某乙、廖某甲、赖某丙的证言,被害人廖某乙、赖某丁、赖某戊、廖某丙、张某某的陈述,接处警登记表、历市镇林业工作站森林火灾情况报告,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鉴定意见书,谅解协议书,扣押物品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被告人赖某甲的供述及其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这些证据经庭审质证和认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违反我国森林防火的规定,擅自在林区用火,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发森林火灾,因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致使发生重大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罪行,系自首,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失火后,被告人积极扑火,后在其家属的帮助下,主动到被害人家中道歉,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赖某甲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廖华政
代理
审判员 陈文清
人民陪审员 何惠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观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