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2执保17号原告刘新起,男,195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委托代理人王建忠、王丽敏,河北赵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庆信,男,195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被告郝兰芳,女,195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起与被告崔庆信、郝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新起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崔庆信、郝兰芳名下668135元存款或者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常延彬名下的邯郸市复兴区王郎前街2号院4-1-10号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崔庆信、郝兰芳名下668135元存款或者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查封常延彬名下的邯郸市复兴区王郎前街2号院4-1-10号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苗青长二0一六年
二0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自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