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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2576号

周枫与何发芝、夏培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5-18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枫,何发芝,夏培培,蚌埠市联丰米厂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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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576号

原告:周枫。

委托代理人:周光成,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发芝。

被告:夏培培。

被告:蚌埠市联丰米厂,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李楼乡黄郢村凤淮路南。

负责人:李德忠,该公司经理。

原告周枫诉被告何发芝、夏培培、蚌埠市联丰米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何发芝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现公安机关已对此立案处理,故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枫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易正秋

代理

审判员  陆先尧

人民陪审员  鲁国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宋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