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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81执30号

贾随河与王龙儿、李雪强、山西科兴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7-11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贾随河,王龙儿,李雪强,山西科兴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81执30号申请执行人贾随河,男,1957年11月28日生,汉族,山西省高平人,农民。被执行人王龙儿,男,1970年10月4日生,汉族,山西省高平市人,农民。被执行人李雪强,男,1978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高平市。被执行人山西科兴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启龙。被执行人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本院在执行贾随河与王龙儿、李雪强、山西科兴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贾随河于2016年1月14日撤回对被执行人王龙儿、李雪强、山西科兴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高平市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12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毕晋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贝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