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终3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勇健,男,汉族,1970年4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上诉人(原审被告)丁丽惠,女,汉族,1968年9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松,女,汉族,1958年7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上诉人郑勇健、丁丽惠与被上诉人王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5)金牛民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郑勇健、丁丽惠在收到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亦未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苟学恩
代理
审判员 莫 雪
代理
审判员 姚 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宝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