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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山民初字第1605号

唐琴与肖锋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8-01-24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唐琴,肖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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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山民初字第1605号原告唐琴,女,汉族,生于1988年2月16日,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被告肖锋,男,汉族,生于1976年12月20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小刚,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琴诉被告肖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唐琴负担。

审 判 长  朱 莉

代理

审判员  何小宁

人民陪审员  曾小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雷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