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山民初字第1605号原告唐琴,女,汉族,生于1988年2月16日,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被告肖锋,男,汉族,生于1976年12月20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小刚,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琴诉被告肖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唐琴负担。
审 判 长 朱 莉
代理
审判员 何小宁
人民陪审员 曾小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雷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