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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执字第6590号

田福花与曹国琴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田福花,曹国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执字第6590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田福花,男,1964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被执行人曹国琴,男,1964年7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执行原告田福花与被告曹国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27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卫志强

审判员  沈燕明

审判员  金 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商汝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