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2执22号申请执行人张xx。被执行人刘xx。申请执行人张xx与被执行人刘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13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雪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案应予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2执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志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