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执53号申请执行人袁林,女,1987年6月25日生,汉族,四川省普格县人。被执行人西昌美丽阳光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胜利南路下段。法定代表人欧小虎,董事长。申请人袁林依据西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西市劳仲裁字(2015)第115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西昌美丽阳光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执行,执行标的17584.11元。经审查,被执行人西昌美丽阳光酒店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都在西昌市,为便于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上级人民法院对本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决定指定执行”等有关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对西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西市劳仲裁字(2015)第115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二、指定西昌市人民法院对西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西市劳仲裁字(2015)第115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峰执行员 何 斌执行员 王亚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苏荣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