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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执保29号

柯金相与许文书、陕西泉商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7-01-1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柯金相,许文书,陕西泉商投资有限公司,许春满,苏孙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执保29号原告柯金相,男,1975年10月16日出生,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许文书,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陕西泉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科创路168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科技园D座7层。组组织机构代码07453445-1。法定代表人林承妙,经理。被告许春满,男,1974年7月4日出生,香港居民,证件号R726309(A)。被告苏孙钳,男,1976年9月30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柯金相与被告许文书、山西泉商投资有限公司、许春满、苏孙钳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柯金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许文书、山西泉商投资有限公司、许春满、苏孙钳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周金清

审 判 员  郭胜明

代理

审判员  王福元二○

二○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靳一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