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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02财保37号

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孟某某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11
所属地区
绥化市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某,孟某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02财保37号申请人王某某,女,1969年3月17日生,汉族,身份号码为2323011969********,现住绥化市北林区XX街XX委***组***号。被申请人孟某某,男,1978年11月13日生,汉族,身份号码为2323011978********,现住绥化市北林区XXX镇X委**组****号。被申请人李某,男,1980年3月24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为2301191980********,现住绥化市北林区XX街X委**组***号。

申请人王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某的车牌号为黑MQXX**号松花江微型面包车和对被申请人李某的坐落于绥化市XX小区X栋X层X单元XXX、幢号为XXX、面积为89.2平方米的房屋予以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李某的车牌号为黑MQXX**号松花江微型面包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准买卖、转让、抵押、抵债、赠与、损毁,不准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

二、对被申请人李某的坐落于绥化市XX小区X栋X层X单元XXX、幢号为XXX、面积为89.2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准买卖、转让、抵押、抵债、赠与、损毁,不准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三、对申请人王某某提供的作为诉前保全财产担保的卢某某的车牌号为黑EUXX**号普拉多小型越野客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准买卖、转让、抵押、抵债、赠与、损毁,不准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冻结的银行存款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期满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灭失。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刘军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永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