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7468号原告成华区吉亚建材经营部。经营者吴友丁。被告深圳市特艺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远尖。本院在审理原告成华区吉亚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深圳市特艺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华区吉亚建材经营部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华区吉亚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XXX元,由原告成华区吉亚建材经营部承担。
审判员 杨骥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