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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5执106号

卢艺贞与何活生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卢艺贞,何活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5执106号申请执行人卢艺贞,女。被执行人何活生,男。申请执行人卢艺贞与被执行人何活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江恩法圣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何活生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何活生开设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存款人民币21680元予以冻结,若余额不足,只准汇(存)入,不准汇(转)出。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书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光照

审判员  吴伟华

审判员  梁群锋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岑抗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