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5执106号申请执行人卢艺贞,女。被执行人何活生,男。申请执行人卢艺贞与被执行人何活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江恩法圣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何活生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何活生开设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存款人民币21680元予以冻结,若余额不足,只准汇(存)入,不准汇(转)出。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书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光照
审判员 吴伟华
审判员 梁群锋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岑抗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