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涟刑初字第00545号

4姜某盗窃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涟刑初字第00545号被告人姜某盗窃一案,经本院审理,于2016年1月6日作出(2015)涟刑初字第00545号刑事判决。本院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对被告人姜某所判刑期的起止时间

裁定如下:刑期从2016年2月17日起至2016年8月16日止。

审判员  孙爱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乙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