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涟刑初字第00545号被告人姜某盗窃一案,经本院审理,于2016年1月6日作出(2015)涟刑初字第00545号刑事判决。本院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对被告人姜某所判刑期的起止时间
裁定如下:刑期从2016年2月17日起至2016年8月16日止。
审判员 孙爱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乙煊 关注微信公众号“”
4姜某盗窃一审刑事裁定书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涟刑初字第00545号被告人姜某盗窃一案,经本院审理,于2016年1月6日作出(2015)涟刑初字第00545号刑事判决。本院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对被告人姜某所判刑期的起止时间
裁定如下:刑期从2016年2月17日起至2016年8月16日止。
审判员 孙爱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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