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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5执384号

袁某甲与袁某乙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袁某甲,袁某乙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5执384号申请执行人袁某甲,农民。被执行人袁某乙,农民。申请执行人袁某甲与被执行人袁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袁某甲与被执行人袁某乙赡养纠纷一案,袁某甲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民初字第2110号民事判决书,且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鲁1725执192号,本案应予以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四)项、第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鲁1725执384号执行案销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正建

审判员  刘炳库

审判员  刘晓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旭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