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5执384号申请执行人袁某甲,农民。被执行人袁某乙,农民。申请执行人袁某甲与被执行人袁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袁某甲与被执行人袁某乙赡养纠纷一案,袁某甲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民初字第2110号民事判决书,且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鲁1725执192号,本案应予以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四)项、第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鲁1725执384号执行案销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正建
审判员 刘炳库
审判员 刘晓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旭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