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延执字第1809号申请执行人王艳红,女,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延吉市第二运输公司车长,现住延吉市河南街。被执行人金日,男,1969年1月7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河南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艳红与被执行人金日之间离婚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63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1、房屋对价款20万元;2、执行费2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金日履行了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艳红申请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636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李俊霖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永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