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12311号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201号渣打银行大厦1层、2层(第201、203、204室)、16层2室(实际楼层15层2室、)20层(实际楼层19层)、22层2室(实际楼层21层2室)、23层2室(实际楼层22层2室)、及25层2室(实际楼层23层2室)。负责人庄澔,行长。委托代理人许建添,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浒,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四季气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吴九国。被告吴九国,男,1959年2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本院受理的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被告上海四季气体设备有限公司、吴九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上海四季气体设备有限公司、吴九国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239,335.48元或查封、扣押两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上海四季气体设备有限公司、吴九国的银行存款1,239,335.4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吴智永
审 判 员 张 炜
人民陪审员 周志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梁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