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187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谢忠俊。
委托代理人:喜讯,金坛市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袁来庚。一审
被告:刘国洪。再审申请人谢忠俊因与被申请人袁来庚、一审被告刘国洪劳务合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常民终字第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谢忠俊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如下:1.错误认定谢忠俊组织出国劳务;2.错误认定谢忠俊是出国劳务人员的雇主,形成事实劳务关系;3.错误认定袁来庚的报酬由谢忠俊支付。理由如下:1.谢忠俊没有组织出国劳务的资格,吉祥公司才有劳务输出的资格,根据《袁晖坠楼事故善后处理协议》,可能证明上述事实。2.建筑工程分包人的责任是独立的,工人工资、工伤赔偿均由分包人承担,但本案事实相反,工人工资,工人工伤均由吉祥公司承担和支付。其次,建筑工程分包人的利益也是独立的,谢忠俊本人领取的也是工资,不是工程款。另外,涉外工程分包,法律上有严格的规定,谢忠俊作为个人,根本不具备分包资格。因此,认定谢忠俊是工程分包人没有依据。至于《袁晖坠楼事故善后处理协议》有关雇主与分包的叙述本身没有事实依据,所谓五五分成,事实上也没有履行,张吉林、郭润枝根本没有兑现承诺。3.根据《袁晖坠楼事故善后处理协议》,袁晖、袁洪强与吉祥公司之间有出国劳务合同,同样,袁来庚与吉祥公司之间有合同,与谢忠俊没有合同,因此,袁来庚无权向谢忠俊提出支付工资以及工伤赔偿的请求。其次,袁来庚自2011年5月22日出国,至10月19日回国,袁来庚已经领取了吉祥公司三个月的工资,工资发放人是吉祥公司的工作人员张志明,我方在二审中要求案件承办人去银行调取付款凭证,但该承办人没有履行职责并违规操作。原一、二审法院对于工资数额的认定均是缺乏依据的。本案遗漏关键的当事人吉祥公司,应当发回重审,追加吉祥公司为本案被告。如果谢忠俊承认利润五五分成,那么,让谢忠俊一方承担袁来庚的赔偿请求是不公正的。综上,依法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本案审查过程中,谢忠俊提出再审申请书变更事项,要求依法追加吉祥公司、郭润枝、张志明为本案当事人。谢忠俊还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本院依职权到金坛农业银行调查陈小明于2011年5月至2011年11月之间收到张志明通过内蒙古满洲里市农业银行所支付的工资发放银行转账明细。陈小明与袁来庚同为去俄罗斯务工人员。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在于受害人袁来庚的雇主是吉祥公司还是谢忠俊。根据谢忠俊的主张,自己没有办理出国劳务的资质,袁来庚的劳务报酬也是雇主吉祥公司所发,自己与吉祥公司之间不存在分包关系,因此,自己不可能是袁来庚的雇主。但是根据袁晖与吉祥公司签订的《袁晖坠楼事故善后处理协议》,表明了吉祥公司于2011年3月将其所承建的俄罗斯“斯拉乌契特”公司工程与谢忠俊达成分包协议,谢忠俊作为雇主在当地招收劳务建筑工人13名。乙方自愿报名达成出国劳务合同。在该份协议上,谢忠俊还作为雇主方签字确认。事实上,袁来庚也在谢忠俊所组织的13个建筑工人之内。因此,原一、二审认定谢忠俊为袁来庚的雇主有事实依据。雇主并不能仅凭谁支付劳动报酬来确定,在代为履行等情形下就会发生没有建立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为履行行为。本案中,吉祥公司如果与谢忠俊之间存在分包关系,那么吉祥公司直接向袁来庚支付报酬并不等于取代了谢忠俊的雇主地位。至于出国劳务的资质问题,原一、二审确定的本是事实劳务关系,即使谢忠俊没有资质,也不代表事实劳务关系就一定不存在。谢忠俊没有资质,应当由行政部门进行管理,而不能成为谢忠俊逃避义务的理由。对袁来庚来言,他认定谢忠俊是13名建筑工人的雇主,而谢忠俊本人也曾经在书面协议上以雇主的名义签字确认,那么,谢忠俊再以劳动报酬是他人所发,自己没有出国劳务的资质,来否认自己的雇主地位,其理由尚不足以推翻自认,故以此为由申请再审,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至于本案是否应当追加吉祥公司等为被告,应当根据袁来庚的起诉来确定,本案既已确定谢忠俊为雇主,袁来庚当然可以依法追究谢忠俊的赔偿责任。是否追究吉祥公司的责任,让其作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袁来庚有选择权,并不构成必要的共同诉讼。谢忠俊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据其与吉祥公司之间的约定以及法律的规定,另行处理双方之间的纠纷。至于谢忠俊要求本院依职权调查的相关事实,即使谢忠俊所主张的事实成立,也不影响案件的实体处理,故本院对其相关书面申请不予采纳。综上,谢忠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谢忠俊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郭群
代理
审判员 陈军
代理
审判员 徐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