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初字第3163号原告刘云平,女,197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陈时龙,男,196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李玉英,女,195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原告刘云平诉被告陈时龙、李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云平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在私下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云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309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9154.5元,由原告刘云平负担。
审 判 长 吴 健
人民陪审员 林光英
人民陪审员 周伟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卢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