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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初字第3163号

刘云平与陈时龙、李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云平,陈时龙,李玉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初字第3163号原告刘云平,女,197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陈时龙,男,196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李玉英,女,195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原告刘云平诉被告陈时龙、李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云平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在私下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云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309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9154.5元,由原告刘云平负担。

审 判 长  吴 健

人民陪审员  林光英

人民陪审员  周伟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卢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