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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1民初415号

张亚与袁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6-16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X,袁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1民初415号原告张X,女,199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袁X,男,198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与被告袁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张X负担。

审判员  毛爱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廷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