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执字第693-1号申请执行人黄建锋。被执行人韦群萍。申请执行人黄建锋与被执行人韦群萍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横民二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韦群萍主动将装修款20965元交至本院账户,执行费206元已从该款扣缴,现申请执行人已实现(2014)横民二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债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的权利已实现,案件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横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二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红莲
审判员 刘志勇
审判员 农居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慧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