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后法执字第1614号申请人洪淑平,女,49岁,蒙,个体,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色音套吐格,男,49岁,蒙,个体,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常宝林,男,43岁,蒙,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洪淑平申请色音套吐格、常宝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22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5年8月31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224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布和朝鲁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阿木冷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