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502民初170号原告胡国柱,男,1951年4月14日生,汉族,保山市隆阳区人,住隆阳区。原告冯秀华,女,1953年1月16日生,汉族,保山市隆阳区人,住隆阳区。原告胡詠泽,男,1980年6月15日生,汉族,保山市隆阳区人,住隆阳区。三原告委托代理人胡潇、朱治宇,云南天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维,男,1985年11月17日,汉族,保山市隆阳区人,住隆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国柱、冯秀华、胡詠泽诉被告李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决定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国柱、冯秀华、胡詠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国柱、冯秀华、胡詠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96元,减半征收2048元,由原告胡国柱、冯秀华、胡詠泽负担。
审判员 杨自凤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丽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