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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执民字第6431号

徐有虎与姚金响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有虎,姚金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永执民字第6431号

申请执行人:徐有虎。

被执行人:姚金响。申请执行人徐有虎与被执行人姚金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的(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已无法继续执行。根据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永执民字第643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申请执行财产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姜日红

审判员  俞小旬

审判员  程圣权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军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