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321民初424号原告王某,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张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以与被告张某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红萍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国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