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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21民初424号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11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321民初424号原告王某,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张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以与被告张某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红萍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国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