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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30民初99号

冯文全诉李洪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冯文全,李洪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99号原告冯文全,男,住敖汉旗。被告李洪杰,女,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文全诉被告李洪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文全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文全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文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冯文全负担。

审判员  曹轶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利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