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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997号

宁夏中拓恒森置业有限公司与杜利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8-01-23
所属地区
永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当事人
宁夏中拓恒森置业有限公司,杜利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997号原告宁夏中拓恒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望远镇双庆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郭世斌,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军,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晓丽,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利强,男,蒙族,1974年8月2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中拓恒森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杜利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夏中拓恒森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7日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中拓恒森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中拓恒森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宁夏中拓恒森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高宇翔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