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法执字第430号申请执行人张美君被执行人谢艳玲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克山县人民法院(2015)克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张美君与被执行人谢艳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克山县人民法院(2015)克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建立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林立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