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宜民初字第00862号原告周汉章。委托代理人黄红春。被告赵虎。被告安徽省蒙城县前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城西三里胡庄周乡里胡蒙埠路路北。被告江西省新余皖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湖区钤阳管理处。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蒙城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蒙蚌路11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汉章诉被告赵虎、安徽省蒙城县前程物流有限公司、江西省新余皖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蒙城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汉章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汉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周汉章负担。
审判员 聂云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