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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2财保60号

严威与张丽娟、张文利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严威,张丽娟,张文利,张耀祯,张玉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财保60号申请人严威,委托代理人张萍(特别授权代理),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雄峰(特别授权代理),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丽娟,被申请人张文利,被申请人张耀祯,被申请人张玉格,申请人严威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丽娟、张文利、张耀祯、张玉格银行存款人民币101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严威的担保人汪春燕以其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后湖乡梦湖香郡梦清轩5栋1-2层清51号房屋为保全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严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1、冻结被申请人张丽娟、张文利、张耀祯、张玉格银行存款人民币101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严威的担保人汪春燕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后湖乡梦湖香郡梦清轩5栋1-2层清51号房屋(武房权证市字第××号,建筑面积241.35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金树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丹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