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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961号

原告侯某某诉被告薛某某、景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侯某某,薛某某,景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961号原告侯某某。被告薛某某。被告景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诉被告薛某某、景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对被告薛某某、景某某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

审判长  李胜林

审判员  王 伟

审判员  张竹青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银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