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961号原告侯某某。被告薛某某。被告景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诉被告薛某某、景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对被告薛某某、景某某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
审判长 李胜林
审判员 王 伟
审判员 张竹青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银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