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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2民初273号

于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于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273号原告于某某,女,1982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太平川镇。被告王某某,男,1979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太平川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葛伦富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滕云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