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石商初字第15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市支行。代表人宋学峰,行长。委托代理人苏安学,该行客户经理。被告张玉芬。被告夏仲卫。被告周新玉。被告王祖文。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智宁
审判员 刘玉胜
审判员 曲诗法二0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连枝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