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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石商初字第150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市支行与张玉芬、夏仲卫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市支行,张玉芬,夏仲卫,周新玉,王祖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石商初字第15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市支行。代表人宋学峰,行长。委托代理人苏安学,该行客户经理。被告张玉芬。被告夏仲卫。被告周新玉。被告王祖文。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智宁

审判员  刘玉胜

审判员  曲诗法二0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连枝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