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执字第10906-1号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悦来南路30号。
负责人:韩玉明。
被执行人:苏桂彩,女,汉族,1950年5月8日出生,住广东中山市中区仁和东里41号,公民身份号码440620500518004.
被执行人:梁国明,男,汉族,1970年1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西区翠景花园翠景湾23幢804房,公民身份号码440620197001200015。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79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梁国明、苏桂彩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划或冻结被执行人梁国明的银行存款288154.59元(详见协助扣划或冻结存款通知书)。
二、如扣划或冻结存款不足额,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梁国明、苏桂彩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一)查封被执行人梁国明、苏桂彩所有的位于中山市西区翠景花园23幢804房的房地产[土地证号:国(2006)易2033**;房产证号:C4858753/C1180877]。(二)查封被执行人梁国明在位于中山市西区下闸新村8号101房的房地产中占有的份额[土地证号:051263/20012**;房产证号:0091564/0129563]。(三)查封、扣押登记在被执行人梁国明名下的号牌为粤TFH5**摩托车一辆。查封期间,上述被查封之财产不得转移、出租、出售、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延长冻结、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申请,造成冻结、查封、扣押财产被转移的,该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责令被执行人在财产查封、扣押后十天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本院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上述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锡容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林思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