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915号原告重庆盈多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70号14栋1楼-4-1-1,组织机构代码,68621395-8。法定代表人余玲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强,男,198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重庆市万盛区。被告夏崇松,男,198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毛丽娟,女,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盈多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夏崇松、毛丽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盈多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盈多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盈多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盈多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
代理
审判员 肖秉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