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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民申39号

周爱飞、赵焕海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爱飞,赵焕海,杨阿建,郑志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申39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爱飞,女,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委托代理人:杜圣康、张杰,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焕海,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一审

被告:杨阿建,男,196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一审

第三人:郑志明,男,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再审申请人周爱飞因与被申请人赵焕海以及一审被告杨阿建、一审第三人郑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浙温商终字第18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周爱飞已在本案即一审案号为(2014)温瑞商初字第982号和二审案号为(2014)浙温商终字第1872号案件的执行过程中与被申请人赵焕海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且再审申请人周爱飞在该执行和解协议书中并未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查。

审 判 长 胡爱玲

审 判 员 林丽宏

审 判 员 杨 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黄颖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