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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刑更3803号

杨廷跃强奸罪、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当事人
杨廷跃,杨廷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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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3803号罪犯杨廷跃,男,198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临沧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安宁监狱服刑。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于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作出(2011)临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廷跃犯强奸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

二○一三年八月一日,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经本院二次裁定共减刑一年零三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安宁监狱于

二○一六年二月五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廷跃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廷跃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被评为二○一四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系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财产刑已履行完毕,用于减刑。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杨廷跃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廷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刀文兵

代理

审判员  褚玉春

代理

审判员  张若楠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顾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