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2727号
原告:中山市大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大信南路1号五楼之二,组织机构代码74448489-6。
法定代表人:张开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蓝玉玲,该司员工。
被告:陈可成,男,1989年7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城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大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可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大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陈可成主动还清款项为由,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大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8元,减半收取为30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大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丁向娜
审 判 员 梁泳诗
人民陪审员 黄丹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谢雅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