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4073号
原告:张奇,男,1991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代理人:陈和平,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世奎,男,1976年3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张家庆,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都世洋,江苏天豪(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奇诉被告赵世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奇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奇负担。
审 判 长 刘 杰
审 判 员 张超财
人民陪审员 蒋召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