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14执412-1号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永科、黎灶娣、刘志文、张文想借款合同2016执412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文想

裁判文书全文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412-1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被执行人:张文想,住广东省英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4)穗花法民二初字第76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张文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文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文想在中国农业银行621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7648.2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园园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毕志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