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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7民初52号

原告赵基凤、章壮金与被告章扣福、朱龙凤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12-08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赵基凤,章壮金,章扣福,朱龙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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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7民初52号原告赵基凤,女,195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章壮金,男,194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章扣福,男,汉族。被告朱龙凤,女,汉族。本院在原告赵基凤、章壮金与被告章扣福、朱龙凤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基凤、章壮金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基凤、章壮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基凤、章壮金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逯婷婷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姜 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