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7民初52号原告赵基凤,女,195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章壮金,男,194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章扣福,男,汉族。被告朱龙凤,女,汉族。本院在原告赵基凤、章壮金与被告章扣福、朱龙凤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基凤、章壮金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基凤、章壮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基凤、章壮金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逯婷婷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姜 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