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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民终1493号

张井凤与王玉兰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1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当事人
张井凤,王玉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终14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井凤,女,1951年6月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玉兰,女,1964年9月6日出生。

上诉人张井凤因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5)年门民初字第04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井凤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井凤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井凤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张井凤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张井凤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丁宇翔

审 判 员  陈 伟

代理

审判员  王国庆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詹 浩

书 记 员  苏 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