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终14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井凤,女,1951年6月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玉兰,女,1964年9月6日出生。
上诉人张井凤因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5)年门民初字第04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井凤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井凤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井凤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张井凤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张井凤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丁宇翔
审 判 员 陈 伟
代理
审判员 王国庆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詹 浩
书 记 员 苏 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