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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3853号

宁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于欢、徐向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欢,徐向玉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3853号申请执行人宁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被执行人于欢。被执行人徐向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于欢,徐向玉非诉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非诉行审字第0741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冯汉焦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啜启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