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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4执101号

杨慧钢与姚剑峰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8-10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慧钢,姚剑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104执101号申请执行人杨慧钢,男,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被执行人姚剑峰,男,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杨慧钢与姚剑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西陈民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姚剑峰赔偿杨慧钢购买德国牧羊犬价款100000元、犬只培训费3000元、犬只饲养费4200元,合计1072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姚剑峰由承担。因义务人姚剑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杨慧钢于2016年2月1日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姚剑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11043元(含执行费)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11104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执行员  俞瑞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袁新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