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91民初635号原告王书东,男,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9201968********,住山东省新泰市翟镇古河村***号。被告陕西省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西路56号皇家公馆2幢1单元18层11814室。被告刘洪涛,男,1978年11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51978********,住陕西省紫阳县焕古镇三坝村*组。2016年2月15日,本院收到王书东的起诉状。起诉状认为,2015年12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采煤联合协议,由原告承包被告在山东田庄煤矿工作面,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合同,组织26人到田庄煤矿准备采煤,进行体检,办理登记,采购设备,缴纳保证金。但被告收取保证金后,拒不履行合同,也不退还原告缴纳的保证金,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保证金52700元,并赔偿损失27336元,共计80336元。经审查,
本院认为,王书东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院依法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王书东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欣丽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居 静 来源: